新能源汽車補貼新政出臺
有四大調整和變化
常報全媒體訊 我市日前出臺《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細化和明確了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的對象、標準,補貼資金的撥付方式、申報流程等。
與往年相比,今年政策主要有四大調整和變化。
一是政策體系更加明確,省市資金放進一個“池子”統籌使用。過去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分為中央、省、市、區四級體系,現在簡化為中央、地方兩級體系,操作更加簡便。細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包含我市本級財政補貼資金和由地方財政統籌使用的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市財政將按照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標準,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補貼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單車補貼額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后汽車售價的50%。
二是加大有效支持,明確閑置車輛不補。細則明確規定,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需提供2017年度車輛行駛里程;對閑置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不予補助。
三是改進補貼申報制度,按季變按年。取消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按季申報制度,實行按年度申報制,各轄市(區)經信局(經發局)、財政局于年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地方補貼申報材料提交至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須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竣工驗收并正式投入運營,于年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
四是強化懲罰機制。對各類騙取地方財政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各類安全事故且未及時處置,產品質量存在安全隱患,車輛獲得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后長期閑置等情況,一經查實,將全部收回或部分扣減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資格1至3年,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為保障車輛安全運行,加強車輛安全運行監控管理,我市正在籌建市級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平臺,加強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運行的數據采集、統計分析、跟蹤檢查,建立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運行效果評估體系。在運行管理平臺未建成前,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對推廣應用的所有新能源車輛安裝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控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控和管理;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必須對充電設施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保證充電設施運行安全。
據統計,2014年至2016年,市級財政累計安排下達專項資金6706.3萬元,同時積極爭取部省級專項補助資金30693.7萬元,全力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截至2016年底,我市累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2903輛,共建成充電站45座,各類充電樁3403個,可保障3627輛各型新能源車輛的充電服務能力,各項目標任務超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