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責任:
一、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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