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的地方作答認真,有的地方卻開著小差。以環保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為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然而,這一法條的落實不盡如人意。目前仍有北京、天津、上海等13個省區市政府“按兵不動”。報告或是不報告,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動作,而是法定義務。有人說,環保部在今年4月已“面呈答卷”,起到了表率作用,各地應效仿。其實不然。既然各級政府定期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情況已經明確為一項法律條款,就必須依法辦事,這是法治的硬規定而不是“效仿”的軟要求。
環保報告作為依法治理環境的制度性安排,考驗著地方政府的治理決心。這并非是說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意識到履行報告的義務,而是強調,不能因為當地環境治理沒有明顯改善或未能完成目標而不想報告、不敢報告。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種要求是老百姓的心聲,更符合時代的要求。從每級政府向人大報告環境工作情況開始,“依法”應該成為再普通不過的常態,這樣,“從你的全世界路過”的才是一片青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