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08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目錄修改內容
1.新增“附件C燃燒器型式試驗型號覆蓋原則”。
2.原附件C、附件D依次修改為附件D、附件E,頁次相應進行更改。
二、正文修改內容
第三條第(三)項修改為:“GB/T 2888—2008《風機和羅茨鼓風機噪聲測量方法》”。
四、附件A修改內容
1.A5中表A-1序號7中的流量測量儀器的精度“±0.5%滿量程”后面加“注A-1”,修改為;“±0.5%滿量程(注A-1)”。在該表框外下面增加:“注A-1:在配套供熱裝置上對燃燒器進行的型式試驗,流量測量儀器精度,要求為±1.5%滿量程。”
2.A6中的表A-2框外的“注”,修改為“注A-2”。
五、附件B修改內容
1.B2.1修改為:“B2.1泄漏試驗
“燃氣燃燒器在運行前,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對燃燒器及其燃氣閥組進行工作壓力下的泄漏檢測,結果應當無泄漏。”
2.B2.5(3)修改為:“電壓改變時(0.85倍額定電壓)運行狀態(方法參見B2.6)(注B)。”
在本條第三款后增加:“注B:在配套供熱裝置上對燃燒器進行的型式試驗,可不進行此項測試。”
3.B2.6下的內容修改為:“在燃燒器最大輸出熱功率測試即將結束時即可進行電壓改變時的試驗(注B)。”,保留B2.6.1和B6.2.1。
4.B3.4 標題改為:“工作曲線的測試(注B)”。
六、附件Ba修改內容
公式(Ba-4)修改為:
七、附件C修改內容
1.增加”附件C燃燒器型式試驗型號覆蓋原則”。
2.原附件C、附件D依次改為附件D、附件E。
附件C
燃燒器型式試驗型號覆蓋原則
C1系列的基本定義
燃油(氣)燃燒器系列是指同時滿足如下條件的不同型號燃燒器的統稱。
(1)燃料種類相同;
(2)燃燒器結構相似;
(3)燃油燃燒器霧化方式相同,或者燃氣燃燒器燃氣、空氣混合方式相同;
(4)控制方式相同。
C2燃燒器功率等級劃分
按照GB/T 3166《熱水鍋爐參數系列》與GB/T 1921《工業蒸汽鍋爐參數系列》的規定,并且根據鍋爐實際使用情況,不同容量等級的鍋爐所適用的燃燒器額定輸出熱功率共劃分為18個等級,見表C-1。
表C-1燃燒器功率等級劃分表
功率等級
額定輸出熱功率()范圍
功率等級
額定輸出熱功率()范圍
1
≤100kW
10
2500kW<≤3200kW
2
100kW<≤200kW
11
3200kW<≤4000kW
3
200kW<≤300kW
12
4000kW<≤4500kW
4
300kW<≤400kW
13
4500kW<≤6300kW
5
400kW<≤600kW
14
6300kW<≤7800kW
6
600kW<≤800kW
15
7800kW<≤12000kW
7
800kW<≤1200kW
16
12000kW<≤16000kW
8
1200kW<≤1600kW
17
16000kW<≤24000kW
9
1600kW<≤2500kW
18
>24000kW
C3覆蓋原則
燃燒器型式試驗的覆蓋原則,是同一系列中同一功率等級的不同型號的燃燒器型式試驗相互覆蓋。型式試驗機構對同一系列中同一功率等級的燃燒器,至少應當抽取其中一個型號,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頒發型式試驗證書。
對于被覆蓋的型號燃燒器,燃燒器制造單位應當向型式試驗機構提供該型號燃燒器書面的產品安全性能聲明資料。型式試驗機構對該聲明資料及出廠技術文件等資料審查后,在已通過型式試驗型號燃燒器的型式試驗證書與報告中注明其可覆蓋的燃燒器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