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近日聯合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了參與范圍和方式,完善優惠和扶持政策,同時落實投資經營主體責任。
《意見》稱,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只要是社會資本,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則上應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
《意見》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重大水利工程,與政府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設附加條件。
《意見》還稱,對承擔一定公益性任務、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項目,政府可對工程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貼。

全文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 號)有關要求,結合水利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拓寬社會資本進入領域。除法律、法規、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只要是社會資本,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則上應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鼓勵統籌城鄉供水,實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一體化建設運營。 (二)合理確定項目參與方式。盤活現有重大水利工程國有資產,選擇一批工程通過股權出讓、委托運營、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籌得的資金用于新工程建設。對新建項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其中,綜合水利樞紐、大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需按規定由中方控股。對公益性較強、沒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通過與經營性較強項目組合開發、按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三)規范項目建設程序。重大水利工程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要及時向社會發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項目公告和項目信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投資方,確定投資經營主體,由其組織編制前期工作文件,報有關部門審查審批后實施。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按程序編制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審批制的項目,按程序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根據需要可適當合并簡化審批環節。 (四)簽訂投資運營協議。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與投資經營主體通過簽訂合同等形式,對工程建設運營中的資產產權關系、責權利關系、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收入和回報、合同解除、違約處理、爭議解決等內容予以明確。政府和投資者應對項目可能產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論證,完善合同設計,健全糾紛解決和風險防范機制。